(一)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根據自身的財務結構、盈利能力和未來的投資、融資發展規劃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在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事項中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以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同時,為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況,公司應當以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孰低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利潤分配總額和比例。
2、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
在當年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利潤分配,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或股利分配。
4、利潤分配的順序
公司在具備現金分紅條件下,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
5、利潤分配的條件和比例
(1)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
公司當年度實現盈利,如公司外部經營環境和經營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單一年度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
(2)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
如果公司當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已經超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或在利潤分配方案中擬通過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超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對于超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進行分配。
(3)同時采取現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時的現金分紅比例
如公司同時采取現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潤的,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公司實施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
①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②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③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每年在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據上述原則提出當年利潤分配方案。
6、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
(1)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董事會應詳細分析及充分考慮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以及社會融資環境、社會融資成本、公司現金流量狀況、資金支出計劃等各項對公司資金的收支有重大影響的相關因素,在此基礎上合理、科學地擬訂具體利潤分配預案。獨立董事應在制定利潤分配預案時發表明確意見。
(2)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利潤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3)監事會應當審議利潤分配預案,并作出決議。
(4)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召開涉及利潤分配的股東大會時,應根據《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及投票提供便利;召開股東大會時,應保障中小股東對利潤分配問題有充分的表達機會,對于中小股東關于利潤分配的質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給予充分的解釋與說明。
公司年度實現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應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資金使用規劃及用途等,獨立董事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5)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有關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公司將通過多種途徑(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聽取、接受公眾投資者對利潤分配事項的建議和監督。
7、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1)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的有關規定。
“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的較大變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導致公司經營虧損;
②出現地震、臺風、水災、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導致公司經營虧損;
③公司法定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仍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④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會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且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公司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會提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調整事項時,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為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公司應通過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必要時獨立董事可公開征集中小股東投票權。
8、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并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要求;
(2)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清晰;
(3)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
(4)獨立董事是否履職盡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5)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護等。
對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應對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及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進行詳細說明。
9、公司未來股利分配規劃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公司未來分紅回報規劃。公司制定未來的分紅回報規劃,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且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10、利潤分配政策的執行
(1)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利潤分配事項。
(2)若公司股東違規占用資金,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所占用的資金。
(二)分紅回報規劃
公司上市后三年,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后,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在確?,F金分紅在該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和公積金轉增股本等利潤分配方式。
(三)上市后現金分紅情況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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